【情侶購屋】必須知道這3件事|新竹房市|稅法實務|房地產|新竹天樂|
Автор: 房地產知識+-房仲新竹天樂
Загружено: 31 янв. 2024 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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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在愛情的世界裡,許多情侶都夢想著共築愛巢,而購屋往往是一段重要的共同投資。然而,當感情走到分岔路,共同擁有的不動產可能成為法律爭議的焦點。本文將深入探討情侶購屋後可能面臨的問題,以及相關法規的應對方式。
第一節:情侶共同購屋,法規條文解析
友旺與曼鈺,一對交往三年多的情侶,購置了一間價值1600萬的房子。不料,生活在一起後,他們發現彼此在生活習慣、金錢觀念上存在巨大的差異。這種矛盾在討論婚禮開銷時達到高峰,最終導致了分手。
曼鈺對於婚禮的浪漫期望和瑞昱追求節儉的理念產生衝突,終使兩人分道揚鑣。然而,此時房產登記在曼鈺名下,房貸卻是友旺在繳,讓兩人陷入一場艱難的法律爭議。
我們首先來看法規的部分:
婚前共同購屋的情況:
假如情侶在婚前購屋,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但資金由另一方提供,法律上認定為婚前財產。根據民法,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不納入剩餘財產請求權範圍。不過,若是婚後購屋,則屬於夫妻法定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979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民法第759-1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分手後的解決之道:
若情侶已婚,離婚時可透過法院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婚前買房,如果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離婚時則無法藉由剩餘財產請求權分到該房產價值,因為它被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541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民法第549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節:情侶婚前共同購屋的風險與解決之策
雙方共同購買:
若雙方共同購買,建議登記為雙方共同持有,契約中明確雙方的出資比例。然而,要注意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超過2/3的人擁有所有權,即可自行處分,因此避免一方持有超過2/3的權益。
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方出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採用抵押權設定或預告登記,可以確保出資方的權益。抵押權設定可在借款時將房地產抵押給出資方,而預告登記則限制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需經過出資方的同意。
土地法第79-1條: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第三節:情侶分手後的風險與解決方案
土地增值稅風險:
返還借名登記土地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法院確定的土地返還屬於土地移轉行為,需根據土地增值稅法規定,繳交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法:依法律規定,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需根據公告土地現值漲價數額。
贈與稅風險:
預告登記或抵押權設定的解除,可能被視為贈與,需根據資金流向申報贈與稅。法院判決的確認判決可影響是否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課稅解釋:資金流向被視為贈與,可能會課徵贈與稅。
面對這樣的情境,建議友旺與曼鈺可以先試圖和平解決,透過合意返還的方式處理不動產爭議,避免陷入漫長的法律爭議。同時,建議友旺儘早諮詢專業地政士或律師的意見,以確保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最後,提醒所有情侶在共同購置不動產前,應詳細討論並明確約定相關事宜,避免未來可能的法律糾紛,並建議在購屋過程中諮詢專業意見,以確保雙方權益。愛情或許充滿浪漫,但在法律面前,明確的契約和規劃是保障雙方的最佳方式。
實用的法規
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土地法第79-1條: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民法第759-1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民法第979-1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民法第541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民法第549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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