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媳偽造文書盜領存款,銀行沒通知本人,可否告銀行?法律5.0-智博法律事務所謝智潔律師
Автор: 智潔律師
Загружено: 26 нояб. 2020 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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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遇到的問題,不經意間很有可能會產生無法想像的後續問題。
跟著我們,只要五分鐘,一起窺視了解法律在生活上的應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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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刑法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
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財政部75年2月4日台財融字第7502241號函「查存戶於銀行開立帳戶時,均約定將其簽字或圖章擇一留存或合併留存,簽蓋於印鑑卡上,作為爾後支取款項時驗對之依據,而支取款項時,則依約定僅須取款簽章相符,且持有未經掛失之存款單摺者,即可領取,至於是否本人親自領取乙節,實務上,銀行無法逐一辨認,且依約定亦不負認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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