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韓國瑜院長接見及款宴紐西蘭國會
Автор: 1688aap亞東媒體綜合頻道#育苗台灣網路平台
Загружено: 18 апр. 2025 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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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獨裁,今晚我們繼續站出來!
今晚八點,守護台灣,愛國西路、博愛路口見
「民主黑牢」摧毀的是台灣的民主法治,「司法不公」侵害的是我們百姓的正義。
黃呂主委及幾位夥伴被檢方聲請羈押,指稱是「偽造文書」。但你我心裡都知道,真正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民進黨的黨國機器,要打擊在野黨的地方黨部,要摧毀第一線對抗賴清德實行一黨專政、完全獨裁的最前線。
公民要罷免綠營立委,執政黨的檢調發動搜索在野黨、聲押在野黨工,然而,過去綠營擾起的高雄罷免案,近百份死亡連署、造假連署遍地開花,檢察官沒有大搜索、沒有收押、連關係人都沒訊問完,不起訴處分。當時地檢署的說法是:你沒有查核能力,所以不用負責。
如今辦藍不辦綠,標準浮動,把司法當大刀砍向在野。這樣的台灣,是我們期待的自由台灣嗎?
司法黎明前,我們要繼續戰鬥,因為台灣的人民正在期待我們代表民意,與公民在街頭,告訴獨裁者,公民不會服從這種「政治清洗」
台北市議員李建昌在臉書:
#國民黨怎麼了?
以我多年的政治工作經驗及觀察,國民黨才是標準的獨裁政黨,朱立倫丶蔣萬安才是決策的獨裁者!
昨日中午朱立倫不到5分鐘的記者會,下令黨公職晚上赴北檢抗議,這指令有跟主要的黨幹部或中常委們商量丶照會?晚上在現場又莫名其妙要動員4 /26上凱道,訴求罷免賴清德總統。這日期、訴求丶動員有經他們中常會決議嗎?這些舉措証明朱立倫不是獨裁者誰是獨裁者?他是急了,著急他的主席之位不保,他是對權力失去的恐慌,所以開始表演,一群黨公職只好歇斯底𥚃一起跟著黨獨裁者表演。
造假丶死亡連署,罰則是藍白一起修的,一起主導通過的,犯法違法的也是他們自己,檢調不辦,不就標準的凟職嗎?
不該插花的蔣萬安也來插花,他忽略了自己是台北市長,是北市治安的最高首長,也來插花。為什麼?因為被約談拘留是輔選他,未來也可能繼續輔選他的國民黨市黨部主委,為他出錢出力的黃呂錦茹,他的插花行動,完全不顧法、理,只為了表一個情。蔣萬安到現場也莫名的丟了一顆炸彈,訴求倒閣,要求國會改選。這顆炸彈炸的不是對手,是藍白立委,他們一定嚇出一缸冷汗!這插花的訴求,自証蔣本質上遇事也是獨裁者。他的訴求有跟國民黨中常會丶黨團討論丶照會過嗎?蔣也是表演者、也是獨裁者,大家說不是嗎?
台灣內外情勢嚴峻,好加在,我們有穩健的中央領導團隊,好加在,國政不是這些有獨裁因子的人掌控!
還有最後的時間,我們就勇於把亂政的藍立委罷免書,ㄧ張一張的簽出來,真正展現人民自主力量。
大家一起再加油!
林俊憲立法委員在臉書發表的所有內容:
謝龍介不敢告訴國民黨的真相:害你們面臨重刑的元兇,就是他!
謝龍介昨天晚上帶頭推倒柵欄,衝進北檢前的警方禁制區,內政部當然不會姑息這種行為,已將帶頭的朱立倫、謝龍介等人移送法辦。
最好笑的是,他還說什麼要去自首、說「我認」,這叫「保護受迫同志」,不是吧?害你的同志面臨重刑的明明是你本人啊!
親自修法、親自違法、親自收押、親自抗議。
這就是國民黨的一條龍受虐產業鏈。
過去選罷法中,其實沒有偽造連署的明確罰則,真要處理只能照刑法的偽造文書罪,但偽造文書需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構成要件,冒名連署很難認定造成損害,這才是過去沒有成罪的主因。
但現在好了,歸功於謝龍介們修的嚴格新法,偽造連署直接就是5年以下徒刑、100萬以下罰金。又這麼剛好,新法上路就遇到國民黨的超高死亡率連署,能不辦嗎?
所以,謝龍介演這麼用力做什麼?就是「心虛」啊!怕大家注意到,原來他是造成國民黨團滅的「功臣」之一。
謝龍介也不要光顧著別人了,你也是黨部主委,我就不信其他地方黨部主委都涉案,就你那麼剛好沒有。
溫馨提醒,立委保護傘只有會期間,延會也不可能無限延長,我話不要說太重,就點到這裡為止,嘿。
#簽名或蓋章#罷免連署或倒閣擔任商號負責人有無資格限制?如為外籍人士(外國人、華僑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何文件申辦?#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移民法#家事國事天下事政經事#佛說:菩薩畏因,眾生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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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2025年
擔任商號負責人有無資格限制?如為外籍人士(外國人、華僑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何文件申辦?
一、自然人始得經營商業並擔任負責人
1. 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之立法意旨,係指自然人始得經營商業,又依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是以政府法人及公司法人自不得投資經營商號。另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及社團法人均不得為獨資、合夥事業之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自無商業登記法之適用。(經濟部89年9月18日經商字第89218645號函)、(經濟部92年11月12日經商字第09202436830號函)、(經濟部92年12月25日經商字第09202442630號函)。
2. 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擔任負責人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商業登記法第11條;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外籍人士應檢附之文件
外國人、華僑或大陸地區人民投資獨資或合夥商業,並為商業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分別依「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發之核准或許可文件影本1份及下列文件之一辦理:
1.在台居留證影本。
2.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書,並載明住居所。
3.該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無須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護照影本、日本之戶籍證明)。
4.本人出具聲明書(包括國籍、身分證明等),經該國駐中華民國境內機構簽證(如美國在台協會),或經我外交部駐外單位簽證,或經我法院公證。
上述官方之證明文件未記載申請人地址,可由申請人自行加註住居所地址並簽名或蓋章(由本人簽名或蓋章,或蓋商號及負責人章)。(98.7.3經審字第09802085680號令及經濟部99.4.12經商字第099023218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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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2025年
立法院新聞稿
韓國瑜:誠摯歡迎紐西蘭國會議員再次來訪,盼持續深化雙方友好關係
立法院韓國瑜院長在「台灣與澳洲、紐西蘭國會友好聯誼會」會長邱議瑩委員、國民黨陳永康委員、民眾黨劉書彬委員、國際事務處林晨富處長等人陪同下,接見及款宴紐西蘭國會「跨黨派台灣友誼小組」一行7人,外交部陳立國常務次長、亞東太平洋司許書智副司長及駐紐西蘭代表處歐江安代表等亦隨行陪同。
韓院長首先誠摯歡迎紐西蘭國會跨黨派台灣友誼小組訪問團來訪,續謂上(2024)年4月第一次接待紐西蘭國會議員訪團時,該次交流除了感受到紐西蘭國會議員帶來傳統民族歌曲的震撼外,我方亦合唱《我們都是一家人》回應,氣氛熱烈友好,也展現出台紐的好交情。除傳統舞蹈及歌謠外,紐西蘭許多產品也為台灣人民熟知,如牛乳及奇異果等優質農產品,以及在紐西蘭取景拍攝之經典電影如《魔戒》(The Lord of the Rings)與《阿凡達》(Avatar)等更為我國人所喜愛。韓院長繼稱,紐西蘭除了這些廣為人知的柔性之美外,還有如哈卡舞、全黑橄欖球隊等充分展現力量的陽剛之美,剛柔並濟,而今日在座3名委員來自立法院三個黨團,共同表達對紐西蘭國會議員最熱忱的歡迎及重視。
團長史密斯議員(Stuart SMITH)感謝韓院長及委員撥冗接晤,繼稱其所率領之紐西蘭國會訪問團係由跨黨派組成,儘管成員來自不同黨派,但在國際事務上皆持一致立場。續謂台紐兩國有許多相似之處,運動方面亦有頻繁交流,此行訪台期盼深化兩國情誼、強化及官方民間交流,並提升台紐經貿往來。
共同團長尤齊力(Tangi Utikere)議員則感謝台灣人民及立法院的熱情歡迎,此次係其首度訪台,參訪行程除拜會政府單位外,亦走訪烏來原住民部落,相信有助增進相互瞭解及強化兩國原民事務之交流,然囿於此次訪台行程緊促,甚盼未來能擇機再訪台灣。他也盼藉此難得機會與在座委員深入交流,分享彼此珍視之共享價值。
邱議瑩委員欣聞訪團此行訪台充滿豐富及美好的體驗,同時有機會與好客熱情的韓院長見面。台灣與紐西蘭雖擁有深遠且良好的政經關係,但在全球面對美國關稅議題之關鍵時刻,期盼兩國合作能夠更加緊密深入,亦盼紐西蘭支持台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她也歡迎下次紐西蘭國會議員訪台時,能造訪高雄,感受南台灣人民的熱情與多元台灣文化。雙方互贈禮品後,歐代表陪同紐西蘭訪賓即興獻唱一段毛利歌曲,表達對我方最深切而誠摯之祝福,氣氛友好、溫馨感人。
午宴交流時,陳永康委員表示台紐兩國皆為島國,共享自由、民主、人權等核心價值,兩國間有許多可相互學習及合作之處,盼兩國友好合作關係能持續深化。劉書彬委員則表示很高興藉此次交流機會深入瞭解紐西蘭,學習彼此國家之優點以截長補短,她很欣賞紐西蘭不同黨派之議員能夠同桌共餐、和平相處,盼台灣不同黨派未來亦能借鏡學習,為台灣之國際地位及國家發展一起努力。席間雙方另就台紐選舉制度異同,立法過程,科技及文教交流,少子化及高齡化之衝擊等議題廣泛交換意見,午宴歷約1小時30分鐘,氣氛輕鬆熱絡,賓主盡歡。餐畢,訪團由國際事務處同仁陪同欣賞立法院簡介影片及參觀議場,在議場內巧遇一群來自彰化縣扶輪社的參訪團成員,除與渠等親切合影外,彼此並以歌聲交流,氣氛溫馨友好。隨後,訪團續與立法院「台灣與澳洲、紐西蘭國會友好聯誼會」會長邱議瑩委員、「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林楚茵委員及陳永康委員針對許多共同關心議題進行座談,雙方均感獲益良多,並允未來將密保聯繫及互訪交流,以續增情誼。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被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上訴人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裁判意旨參照)
#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亦即表意人之相對人知表意人非真意,並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係積極行為,非消極行為,因此主張他人間之法律行為係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就該積極事實之存在,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由主張者一方負舉證責任,不得任意轉換由他方就其法律行為非出於通謀虛偽意思一事負舉證之責,惟不負舉證責任一方仍有真實完全陳述義務。當事人就利己之待證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惟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自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參照)。
又是否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常存在於表意人與相對人間,難為第三人所知悉,致有舉證之困難,法院自非不得依第三人所主張且經證明之間接事實,在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下為自由心證之判斷,非以直接證明為必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第三人如已證明間接事實,且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足以推認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情事,該意思表示及法律行為即屬自始、確定、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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