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Автор: AAP亞東新聞#財經地產#古董字畫#金山南路古代當代高檔古董藝術文物交流
Загружено: 16 мар. 2021 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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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實體事項之爭執#提起訴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預售屋轉手買賣#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
#被繼承人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被繼承人之媳婦
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12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清查遺產、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因公示催告期滿,又被繼承人所留存款餘額不足清償聲請人之管理費用及關係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之稅捐債權,且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係公同共有之土地及未保登建物,處分變價不易,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並命關係人先行墊付報酬等語。
#司法事務官越廚代庖涉及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損害抵押權人之拍賣抵押物之權利,或選任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遺產管理人之可議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經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相關證物形式審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既有因相對人與債務人屆清償期未清償之情事,則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債務人雖陳述意見表示就還款無拖欠及不償等情,惟此係實體上爭執,債務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僅為形式審查,仍應予准許。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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