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策临时加播 I 法克!庇护被拒、直接滚蛋?! I EOIR第PM 25-28号政策备忘录 I 《驳回法律上不成立的庇护申请》I DIY 如履薄冰 I 庇护将不再是在美国可以合法获取工卡的途径 I
Автор: 热点移民资讯 Topic of US Im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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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IR第PM 25-28号政策备忘录的中文总结,标题为《驳回法律上不成立的庇护申请》,自2025年4月11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的目的是明确说明,在庇护申请明显在法律上不成立的情况下,移民法官可以直接驳回该申请,无需举行听证会。
背景:未提出符合条件初步证据的庇护申请是否可被驳回没有明确法规支持
在递解程序中,外国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其有资格获得任何形式的救济或免于递解的保护 8 U.S.C. 1229a(C)(4); 8 C.F.R. § 1240.8(d) 若申请人未能提出符合条件的初步证据,该申请通常可以被驳回。尽管此原则早已适用于某些形式的移民救济,但一些法官仍然对其是否适用于庇护申请存在误解,因此本备忘录旨在提供清晰的指引。
BIA早在1989年的“Fefe案”中曾讨论过此问题,但该案所依据的法规现已废止,其适用性仍存疑义。而2014年的“E-F-H-L-案”则已被时任司法部长撤销,因此也不再具备先例效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法官在处理庇护申请时缺乏参考依据。
EOIR对适用法律的解释
EOIR对适用法律的解释是:若庇护申请在法律上明显不成立且无事实争议,裁决官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直接驳回该申请。现行法规仅在存在“事实争议”时才要求对庇护申请进行听证(参见8 C.F.R. § 1240.11(c)(3))。如果关于庇护法律主张的事实无争议,但该主张本身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则无需举行听证会。事实上,现行法规明确指出,当移民法官认为庇护申请符合mandatory denial强制驳回的某项理由时,无需再举行进一步听证。
有事实争议 法律上成立 听证
有事实争议 法律上明显不成立 法规原则上允许听证但有例外(如强制驳回情形);
EOIR认为无听证
无事实争议 法律上成立 无听证
无事实争议 法律上明显不成立 无听证
相关判例法也支持这一结论。裁决官在面对下列法律缺陷时,经常驳回庇护申请,例如:
——提交时间过晚(Valencia v. Garland, 2023 WL 8449194,第九巡回法院)
——未能与受保护理由建立法律联系(Zhu v. Gonzales, 218 F. App’x 21,第二区)
——存在取消资格的刑事定罪(Matter of J-G-P-, 27 I&N Dec. 642, 2019年)
此外,若其他类型的移民申请在法律上不成立,也可以不经听证而被驳回(例如:Matter of Moreno-Escobosa, 25 I&N Dec. 114,2009年,涉及根据INA第212(c)条提出的不可受理豁免申请)。因此,庇护申请应享有类似处理方式。
此外,驳回法律上不成立的庇护申请也符合现行其他法律,包括移民法官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适当行动以处理案件(8 C.F.R. § 1003.10(b)),以及在听证过程中灵活处置和主导程序的权利(8 C.F.R. §§ 1240.1(a)(1)(iv), 1240.1(c))。
固然,法规中写明:“在递解听证中,外国人应就其申请进行宣誓陈述”(8 C.F.R. § 1240.11(c)(3)(iii))。但该法规也明确指出,若不存在“事实争议”,裁决官无须采纳相关证据(§ 1240.11(c)(3))。此外,在事实对案件法律结果无实质影响的情形下,裁决官若仍需逐一审查所有事实,将极其低效且缺乏逻辑。这并非现行法规所设想的制度。
同样,《移民与国籍法》(INA)并未要求裁决官必须听取无关紧要的证据。INA第240(b)(1)条赋予移民法官对外国人及其证人进行讯问、审查和盘问的权力,但并未规定在每一案件或每一个申请中必须执行。
简言之,裁决官完全有权审慎地考虑是否驳回法律上不成立的庇护申请,但是否驳回由主审裁决官自主决定。
本政策备忘录属于解释性规定或一般政策声明,不旨在、也不会、也不得被任何个人或实体依赖,作为对美国、其所属部门、机构或人员,或任何其他个人可依法主张的任何实体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的依据。本备忘录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解读为强制任何具体案件必须得出某种结论。本备忘录不限制裁决官在审理案件中的独立判断权与自由裁量权,亦不影响其在适用法律下的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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