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講堂/刑法總則/第五章之1沒收/刑法第38條之1:沒收犯罪所得[國考大補帖]
Автор: 國考大補帖
Загружено: 23 июл. 2024 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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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之1(沒收犯罪所得)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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