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講堂/主題十一/被告之羈押[國考大補帖]
Автор: 國考大補帖
Загружено: 17 февр. 2025 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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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十一:被告之羈押
《刑事訴訟法》對被告之羈押的相關規定旨在平衡追求刑事正義與保障人身自由之間的關係。羈押作為一種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主要適用於有逃亡、勾串共犯或其他妨害司法程序之虞的情況。以下為相關規定與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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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羈押的目的與基本原則
•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 內容:羈押適用於防止被告逃亡、藏匿、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再犯犯罪的危險情況。羈押應以必要且適當為原則。
• 分析:羈押不是懲罰,而是一種程序保障措施。只有在有具體理由和必要性時,法院才能裁定羈押。
例子:在一起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被告掌握重要證據且曾試圖串通證人,因此法院認為羈押是必要的,以防止其繼續妨害偵查程序。
2. 被告有羈押的原因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必須具備以下原因之一:
• (1) 有逃亡或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o 若有證據顯示被告可能躲避偵查、審判或刑罰的執行,即屬羈押事由。
o 例子:被告曾購買出國機票,並將財產移轉至國外,顯示有逃亡意圖。
• (2) 有毀滅、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o 當被告可能影響證據完整性或干擾證人作證時,可作為羈押理由。
o 例子:被告涉嫌指使他人焚燒案發現場的相關物證。
• (3) 犯罪涉及再犯危險
o 如果犯罪性質屬於高風險再犯類型,並且有具體事實足以顯示被告可能再犯,則符合羈押要件。
o 例子:被告為連續性重大犯罪,如毒品走私集團成員,且曾經違反過先前保釋條件。
3. 羈押必須符合罪名條件
羈押的適用亦需考量被告涉及的罪名是否符合羈押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羈押適用於以下情形之一:
o (1) 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
如殺人罪、重大竊盜、性侵害等。
o (2) 其他法律規定羈押得成立之罪
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等法令中特別規範的罪名。
• 例外情形:如果案件性質特殊,即使不符合上述刑期,法院仍可依具體情況裁定羈押(例如,為保護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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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羈押的程序
•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1條、第101-2條。
• 內容:
o 檢察官得向法院申請羈押,但需提供具體理由及證據。
o 被告應有律師到場為其辯護;若無律師,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o 羈押的審查程序應透過公開審理方式進行。
• 分析:此程序設計確保羈押的裁定符合程序正義,被告有充分的權利進行辯護。
例子:某毒品案嫌疑人被檢察官申請羈押,法官於審查程序中傳喚嫌疑人和辯護律師,確認其有逃亡可能後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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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羈押的期間
•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08-1條。
• 內容:
o 羈押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若有必要得經法院延押。
o 延押以2個月為限,但整個期間內偵查羈押不得超過8個月。
• 分析:此規定避免羈押濫用及超期羈押,保障被告的程序權利。
例子:在一起侵占案中,被告初次羈押2個月,檢方未完成調查,向法院申請延押,最終羈押合計6個月內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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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羈押的替代措施
•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01-3條。
• 內容:
o 羈押之外,法院得依情況命令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等替代措施。
o 羈押是最後手段,若替代措施足以防止逃亡、湮滅證據,應優先適用。
• 分析:這些替代措施旨在避免不必要的羈押,兼顧被告的基本權利和訴訟程序的需要。
例子:在一起貪污案件中,法院認為具保及限制出境即可避免被告逃逸,因此裁定被告繳交500萬元保釋金並不得出國,而非進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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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得羈押的情況
•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4。
• 內容: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羈押:
o 罪刑最輕僅可處罰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
o 有特殊身分或健康情況(如孕婦、75歲以上者)。
• 分析:此規定保障特定人群或輕罪嫌疑人的人權,避免羈押措施的濫用。
例子:某被告涉嫌一般毀損罪,因其最重刑期僅為2年,法院認為不符羈押條件,改以具保交付限制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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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羈押的異議與救濟
•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16條。
• 內容:
o 被告得對羈押的裁定提起異議。
o 當羈押的必要性消失時,法院應隨時撤銷羈押。
• 分析:此規定提供被告救濟途徑,保障其基本人權。法院應審慎檢視羈押的持續性與必要性,確保羈押不是任意的。
例子:被告在羈押期間提出新證據,證明無逃亡或串供可能性,法院經審查後裁定撤銷羈押,改以具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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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羈押與人權保障
•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3。
• 內容:
o 羈押應妥善保障被告人身安全與基本生活權利。
o 不得對被羈押者進行侮辱或不當待遇。
• 分析:此條文確保羈押期間被告的基本權益不受侵犯,維持司法程序的公平性與正當性。
例子:在一起經濟犯罪案件中,被告投訴羈押期間遭遇不當對待,法院立即要求改善羈押環境,並進行內部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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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羈押制度以合法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為核心。法院須審慎權衡羈押的適用,確保不濫用羈押權力,也應提供被告充分的異議和救濟機會。在實際案例中,法院除了考量案件情節外,也應重視替代措施的適用和被告的人權保障,實現法律與人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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