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銘樂善好施反貪污
Автор: 守護神三太子元帥&AAP農企團田園樂
Загружено: 202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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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
#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整理報導
#休閒農林體驗營活動#由內湖產業道路經小徑至燕溪古道基地#挺台灣#國泰民安#風調雨順#百工百業#鴻圖大展#中華民國派加油#士林外雙溪翠山好土地#每坪10萬元#宜農地#星光祕境專利基座#居住正義經濟發展
#郭台銘樂善好施反貪污#2024總統大選 他會識時務者為俊傑?
前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再辭去董事職位宣布參選總統將展開公民連署
#傳統的政治人物被環境改變,我來是為了改變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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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賴清德在臉書表示:
#台日積極交流,展開全方面合作!
我接受日本放送協會(NHK)及日本《讀賣新聞》的專訪,闡述對於台日交流、兩岸現況、經濟發展,及區域合作等議題的想法,希望藉由這兩間日本主流媒體,傳達我們積極推動台日交流、維持區域和平的聲音。
台日兩國人民彼此情感深厚,並擁有相當的歷史淵源,我們在觀光、經貿上不僅有緊密的連結,彼此間更有深刻的信賴關係。
未來,我們要透過四個領域,展開「全方面的合作」,持續加深雙方在民間、經貿、淨零轉型及區域安全的連結。
🟢#增進雙方情誼交流
加強台日人民的情誼交流,強化彼此的互信關係。疫情前,台灣每年有 5 百萬人次至日本,日本也有 2 百萬人次到台灣觀光旅遊,我們希望兩國互訪能夠儘快恢復到疫情前的水準。
🟢#深化產業經貿合作
台灣與日本的產業剛好互補。硬體製造是台灣產業的強項,速度快、效率高且客製化能力強,加上日本產業的材料、設備、技術優勢,共同合作不僅創造更大效益、造福經濟發展,也有助於世界的繁榮及福祉。
🟢#促進能源轉型交流
台灣積極發展太陽能、風力、水力、地熱、生質能源發電等再生能源。希望未來,台日雙方共同加強氫能源、再生能源的推動,一起達成「2050淨零轉型」的目標。
🟢強化區域安全合作
台灣處在第一島鏈的關鍵位置,我們會善盡責任,展現守護國家的決心,並且也會跟民主陣營共同合作,發揮遏止力量。我期待台日能加強區域安全合作,不僅有利於台日兩國的安全,也可以達成台海,甚至於印太的和平與穩定。
此外,我要感謝日本已故首相安倍晉三,他是台灣的堅定友人,不僅在日本國內,在國際上也是位傑出的政治家,他所提出的印太戰略,藉由美國的推動落實,確保區域的繁榮與穩定。
針對未來施政方針,我們已推出 #國家希望工程,以民主和平的台灣、創新繁榮的台灣、公義永續的台灣為願景,延續 蔡英文 Tsai Ing-wen 總統的 #四個堅持 維護兩岸現狀,並推動 #四大支柱 和平行動方案,維護台海及區域安全。
這次總統大選對於台灣未來的意義相當深厚,不僅決定我們自身的國家方向、後代子孫的幸福、民主憲政的延續,同時也影響到印太地區的和平穩定。
身為民進黨所提名的總統候選人,我有責任贏得選舉,捍衛我們主權的現狀,讓台灣持續在民主的道路上壯大,也讓後代的子孫可以共享民主、自由、人權、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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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刑事訴訟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若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即超越合理懷疑之心證程度),應由檢察官承擔不利之訴訟結果責任,法院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實質舉證責任之當然結果,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
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在刑事訴訟「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下,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又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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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在刑事訴訟「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下,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刑事訴訟法修正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特別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被告自始被推定為無罪之人,對於檢察官所指出犯罪嫌疑之事實,並無義務證明其無罪,如檢察官無法舉證使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以消弭法官對於被告是否犯罪所生之合理懷疑,自屬不能證明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至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之情事,即無違法可言。
(二)刑法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又稱誣告者,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張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固均不得謂屬於誣告,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然無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確係故意虛構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誣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成立誣告罪。
#柯文哲真的醒悟了嗎他説應譴責造假的人不是譴青、被騙的人他能敬老尊賢或是唯我獨尊他口說照顧青年人,竟然失察侵犯民眾的通行權好友們挺台灣人民最大不是候選人最大#看到郭台銘董巡視夜市並與攤商互動他平易近人
原文報導
郭粉發表了留言:「看到郭董 巡視 夜市 去夜市跟攤商 買東西 看了很感動 , 試問 有哪個 官員 這們 平易近人的! 請全台灣的人民 都來投 郭董 我相信 大家不用在過苦日了 .郭台銘沒誰買的動!下屬會較乾淨,檢調法官不會被威逼利誘看政黨看風向查案判案,司法公正,社會善良價值會重新回來!郭董的政見包含幼兒、青年、教育、就業、核能、科技、國防及兩岸和平宣言! 0-6歲國家養,這是最暖心的政見,謝謝郭董! ...」
業者表示:
本公司擬聯合民間推動興辦社會住宅乙事,中央政府內政部及首都台北市就興辦社會住宅,曾於108年12月26日府都企字第1080093768號函復說明四,其中以另查362、364及366等地號3 筆土地…且位於崁腳活動斷層帶附近云云,惟查,崁腳斷層在九二一地震發生之前,台北地區原有金山、崁腳、台北、新店四條活動斷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二○○○年公布的新版圖將崁腳、台北、新店三個斷層從活動斷層除.名,事實上已無禁止建築基地範圍,市府資訊都市計畫變更之理由已失真,是以柯文哲在任內即應共同負責國家賠償給付予原告之責任。況且柯文哲在處理事件爭議亦說:應譴責造假者,非譴責被騙者,系爭都市計畫案件資料不實在,昭然若揭。
根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布的台灣區活動斷層圖,在九二一地震發生之前,台北地區原有金山、崁腳、台北、新店四條活動斷層,但地調所二○○○年公布的新版圖將崁腳、台北、新店三個斷層從活動斷層除名,從樹林往北經過泰山、五股、關渡到新北投,新劃定出「山腳斷層」,長度約十八公里。
據上,該三筆土地變更為保護區,殊屬違法與失當之可議,況迄今已無崁腳活動斷層帶附近之原因事實,本應由 貴府逕行回復為第一種住宅區,始為正辦,俾便業者依法遵循評估繼續推動興辦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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