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被告陳葦芸等7人涉嫌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偽造公文書罪、普通詐欺罪等罪嫌,依法提出告發事
Автор: 林佳新聞電子報
Загружено: 11 дек. 2024 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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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被告陳葦芸等7人涉嫌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偽造公文書罪、普通詐欺罪等罪嫌,依法提出告發事:
被告陳葦芸、邱士芬、黃玫菁、林虹均、蔡幸吟、方慈珮、蔡世惠等7人均為臺南市公立中小學之教師,並為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及臺南市教師會幹部等,負有教師法第32條第1項各款之法定義務,並享有同法第31條之領取薪資待遇等各項權利。其義務之減免,應依法律規定,若無法律規定,則不得減免,被告陳葦芸等均為正式教師,擔任教職多年,皆知請假應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緣於113年9月間,陳葦芸等因擬於113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間,前往日本大阪府及三重縣等地參訪,惟恐受雇之學校機關不准予公假,乃製作虛偽不實之「臺南市113學年度學習共同體日本教育參訪實施計畫」,謊稱指導單位為學校之上級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已同意核予被告等7名教師於參訪期間及成果發表會公假(課務派代)等虛偽陳述,並以該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事項之公文書,向所屬學校申請公假以行使教師職務,使具核准差假及方放薪資權力之校長及人事、主計出納等人員陷於錯誤,並因之而誤准公假及給予薪資待遇之不法利益。
嗣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知悉前揭「臺南市113學年度學習共同體日本教育參訪實施計畫」並非該局製作,而係經被告等偽造、變造之公文書,亦從未指導臺南市松林國小辦理該參訪活動,更未曾同意核予被告等7人於參訪期間及成果發表會之公假等情,始知被告等7人係以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之詐術,詐領曠職期間之薪資。
故被告陳葦芸等7人之行為,已涉嫌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偽造公文書罪、普通詐欺罪等罪嫌,請貴處依法偵辦。
謹 狀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具狀人:蔡育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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