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可成立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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Загружено: 20 окт. 2024 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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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可成立投保單位,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 工作人員投保勞保及就保
108.10.15
已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之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候選人,雖非 屬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惟為保障員工職業安全,得以自願投保方 式為僱用之全部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未成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 仍應為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之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未依規定辦 理,則有罰鍰之適用。
候選人如欲向勞保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並獲 致薪資報酬之工作人員加保,可檢具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 人之公文」等文件辦理加保手續。至於未支薪之志工人員,則不屬於投 保對象。又為避免僱傭關係難以釐清界定,候選人不得為其配偶、本人 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及其配偶」、「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申報 加保。
如為現任立法委員競選連任者,仍得以原成立之投保單位,為所僱 用競選工作人員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不須另新成立投保單 位。又競選工作人員如另有受僱其他單位且已參加就業保險者,則得擇 一參加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局呼籲,在選舉期間各候選人常需要僱用員工進行掃街、 拜票等競選活動,可能會有較高的職災風險,因此提醒候選人為員工辦 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不僅可增加員工發生保險事故時之保障, 並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
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 一、為辦理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受僱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職人員:指總統及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
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
等九類人員。 (二)擬參選人:指於政治獻金法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
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人員者。 (三)候選人:指依法完成登記參選公職人員者。 三、受僱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依勞工保險
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就業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以擬參選人或候選 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但擬參選人或候 選人不得為其配偶、本人及其配偶之下列親屬申報加保:
(一)直系血親及其配偶。
(二)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四、擬參選人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時,或未設立政治獻金專戶者,
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為其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申報參 加就業保險,亦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依前項規定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並檢附下 列文件送交保險人:
(一)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監察院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或相
當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受僱勞工加保後,非依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應於
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未離職者,自投票日起十日內應為受僱勞 工辦理退保;未辦理退保者,由保險人自投票日起第十日逕予退保。但未 依法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經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資格或登記其候 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分別自候選人登記截止日、選舉委員會審定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日或撤銷候選人資格之日起,將其受僱勞工逕予退 保。
六、受僱勞工之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 表」規定等級之金額申報。其保險費負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及就業保險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
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就業保險法及 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倘公務員之違背法令之行為,並未使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不法之利益,即不能遽論以圖利罪。
資料來源
#勞委會開放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業務單位:勞保處
我國近年來選舉頻繁,為保障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所僱用工作人員之工作及生活安全,勞委會已開放中央及地方級公職人員候選人,包括總統及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共9類候選人,可以為所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之工作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勞委會表示,公職候選人的競選總部都有一群辛苦的工作人員為參選人掃街、拜票,並處理競選相關事宜,這些人每天在外奔走,發生職災風險很高,為避免該等工作人員因未能參加勞保,發生事故致衍生各種責任及管理問題,因此勞委會開放該等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相關事宜。
勞委會強調,勞保和就保皆係在職保險,並以僱傭關係為前提,故同意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可以分別依勞保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就保法第5條規定,以候選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就保。但為避免僱傭關係難以釐清,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尊(卑)親屬、二親等內血親、姻親申報加保。
勞委會指出,由於勞保其他投保單位多屬有登記之公司、行號等單位,而候選人為自然人,為確認加保資格,目前規劃擬參選人向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即得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及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勞保局申辦參加勞、就保手續,於其僱傭關係消滅時,候選人應為其申報退保;如未離職者則應自投票日起10日內為其退保。但經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資格之候選人,勞保局將逕予退保。在保險有效期間,被保險人可享有各項保險給付(含職災)的保障。
#各項選舉之候選人競選總部或辦事處,其性質屬其個人從事競選活動期間(專以競選為目的而成立)之臨時組織,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自無所得稅法扣繳規定之適用,是以不須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1228 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候選人競選經費及罷免案的支出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0-10-08
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應檢附文件:A.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B.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2.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應檢附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的支出: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案,自提議人的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宣告不成立之日止;已宣告成立者則延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支付與罷免活動有關的費用,於同法第41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可於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或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
(政治獻金法第18、19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
(財政部96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4490號令)
#公司法
董事會特別決議:董事會2/3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1/2以上同意。
股東會特別決議:原則上為公司股份2/3以上的股東出席、出席股份1/2以上股東同意,但是考量到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出席股東不容易達到2/3的門檻,所以公司法例外允許公開發行公司可由公司股份1/2以上的股東出席、出席股份2/3以上股東同意,來作成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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