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價金信託保證專户
Автор: #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百億育苗台灣網路政經學平台
Загружено: 29 мар. 2025 г.
Просмотров: 25 просмотров
#建設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不分藍綠白#家事國事天下事政經事#娛樂天地智慧財產權#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百億育苗台灣網路政經學平台#農園樂經營#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傳奇人物廖添丁
• #建設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不分藍綠白#家事國事天下事政經事#娛樂天地智慧財產...
#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百億育苗台灣網路政經學平台
3月28日2025年
早安!㊗️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甲種建築用地每坪50萬元#丁種工業用地350坪#士林外雙溪翠山好土地約8公頃約10億元#註銷房屋稅籍#聲請判決認可事件#無權占有他人所有物或地上物,可能獲得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以客觀上占有……
• #甲種建築用地每坪50萬元#丁種工業用地350坪#士林外雙溪翠山好土地約8...
#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百億育苗台灣網路政經學平台
3月28日2025年
。
#家事國事天下事政經事
#娛樂天地智慧財產權
#傳奇人物廖添丁
#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原文報導
#百億育苗台灣網路社長政經學產品代言平台
#建設台灣澎湖金門馬祖
#農園樂經營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司法新聞查詢
本院新聞
針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今日所為決議,高院聲明如下:
一、 關於鍾文智案加保新臺幣2,000萬元未予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乙事,高院對於合議庭辦案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損及司法公正、透明形象,聲明究責之立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今日審議,決議建議以院長名義將邱忠義庭長、陳勇松法官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展現司法機關究責之決心。
二、 高院另認依邱忠義庭長之違失情節,已不適合續任庭長,亦將提請人審會免兼其庭長職務。至於合議庭成員是否另涉有其他違失情事,本院亦將持續瞭解,依法處置。
三、 高院深知司法的廉潔公正,乃是司法受信賴之基礎,針對少數法官違失情事,本院始終採取絕不寬貸,從嚴處理之立場,期盼各界勿以少數法官之違失,否定絕大多數法官對司法之付出。
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登記機關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商業統一編號 98788474
核准設立日期 092年08月22日
最近異動日期 105年08月05日
商業名稱 塑鑫實業社
Google搜尋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SHU SIN ENTERPRISE CO.)
負責人姓名
吳
出資額(元):250,000
合夥人姓名
戴
出資額(元):250,000
登記現況 歇業
資本額(元) 500,000
組織類型 合夥
地址 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22巷254
弄29號(1樓)
裁定書指出: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蓋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相對人就其主張,並提出系爭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原審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以本院114年2月11日114雄院國非化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通知(下稱系爭通知),請抗告人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未依限具狀表示意見,有前開通知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資料為形式上審查,認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於法並無違誤。
㈡抗告人固辯稱:抗告人就系爭本票債權已為部分清償,系爭票據債權之本金非如抗告人所主張之金額云云,然此核屬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爭執,依上開說明,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之事項,自不得以此指謫原裁定違法。
㈢抗告人又抗辯: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10年3月25日,系爭本票到期日為112年6月27日,應非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云云,惟查: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所負債務」,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又依甲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內容,亦與前述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內容相同,有甲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以此觀之,該契約所謂現在之債務,解釋上應包括「現在既存,及現在已發生而清償期尚未屆至之債務」,經查,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確定日為110年3月25日,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而系爭本票債權發票日既為110年3月25日,於斯時系爭本票債權即發生,縱系爭本票到期日為112年6月27日,系爭本票債權仍屬於「現在已發生而清償期尚未屆至之債務」,並非屬於未來之債務,故仍為系甲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之內,是抗告人前揭所辯:系爭本票債權不在系甲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之內云云,亦無可採。
㈣抗告人復抗辯:就系爭本票債權,相對人已先行取得系爭本票裁定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業已合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無再向聲請原裁定拍賣抵押物即系爭不動產,以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原裁定未慮及此逕為准許拍賣抵押物,自有違誤云云,惟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準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未限於債權人未取得其他得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始得聲請拍賣抵押物,是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㈤抗告人再抗辯:原裁定未使抗告人就甲最高限額抵押權、乙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業已違反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云云,惟原審業以系爭通知,請抗告人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系爭通知業於114年2月13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未依期限具狀表示意見,有前開通知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調閱原裁定卷查明屬實。足見,原審業已依法通知抗告人可具狀陳述意見,係抗告人未依限具狀,嗣後,竟再以原裁定違反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未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為由,指謫原裁定違法,自屬無據。
㈥依上所述,原裁定准許拍賣系爭不動產,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Доступные форматы для скачивания:
Скачать видео mp4
-
Информация по загрузк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