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 | 拥有护照 --- 不是天赋人权!!!】Ah Loh申请更新护照被拒!!!马来西亚法官如何判案 | HOW DO JUDGES MAKE DECISIONS
Автор: 胜君 | SHENG JUN
Загружено: 20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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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和大家分享 —— 马来西亚的法官是如何审理一个案件。
在结束了审讯阶段的主问,盘问,附问,以及双方律师的结案陈词后,通常法官会用1-2个月来审理整个案件,包括证人说供出的案情以及双方律师的法律论点。
马来西亚是承袭英国的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System),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法官会应用马来西亚的法令(Statute)和案例(Judicial Precedent) 来决定最后的审判结果。
法令(Statute)
马来西亚的法令是由国会,也就是三权分立下的立法机构 {出图表},说制定的。冗长的立法程序,可以大略的用这个图表来做说明【出图表】。一旦草案成功通过这个程序,那它将正式成为马来西亚法律。
如果法官审理的案件可以在马来西亚的法令找到准确的答案,大基本上他审理的工作已经差不多完成了。不过,发生的几率不是很大。
因为很多时候,法令不会列出所有非常细微的内容,而且因为案情不同,不是所有条文都能够方方正正的被应用,因此,法官将会对相对条文给出自己的见解,过后这将成为案例(Judicial Precedent)
这里跟你分享一个案例:
Government of Malaysia & Ors v Loh Wai Kong (1979) 2 MLJ 33
Loh Wai Kong
• 他被控刑事罪,保释条件就是必须要交出护照
• 当他的案件处于听候阶段的时候,护照过期了,于是他申请更新护照
• 他到移民局的申请时被拒,因此向法庭申请一张庭令指示马来西亚政府发出护照,但是失败了
• 这个纠纷就被带到联邦法庭,他抗辩时表示,政府拒绝或者延迟发出护照的行为世违反了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5条(1)
所以在审理阶段,法官就会翻到联邦宪法第5条,看看相关条例
果然,第5条是(1)是没有提及到底政府拒发护照是否违宪?
最后,综合自己对第5条文(1)的理解后,7
联邦法院判到:
1) 联邦宪法第5条所赋予个人自由是指“个体/身体自由”,第5条并没有授予任何国民拥有离开国家的基本权力。
2) 第5条并没有授予国民出国和拥有护照的基本权力。政府有权利阻止任何人离开国家(马来西亚),如果,比如说,他有刑事案官司在身。
3) 政府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要发出、延迟或者拒绝发出护照,但是政府的这个权力是可以被法庭审核的。
[Court Hierarchy]
由于Ah Loh 案件联邦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Binding Effect),所以有类似的案例在如果上诉庭,或者高庭,或者较低级别的法庭审理的话,那些法官们就必须要跟从这个联邦法院的裁决。
假设,如果Ah Loh 案件是在高庭审理,那他只会对地下的法庭有约束力,对于上诉庭或者联邦法庭,完全没有任何约束力;对同等级别的高庭,也只有说服力而已(Persuasive),也就是说同等级的法官可以选着采纳或者不采纳这个判决,进而给出自己的判决。这个,又会变成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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