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律 談性侵害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之保護
Автор: 台北地檢署
Загружено: 20 янв. 2022 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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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持 人:蔡瑋堯小姐
受 訪 人:臺北地檢署蔡沛珊檢察官
訪談主題:談性侵害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之保護
引言
一、主持人: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時代雜誌2017年風雲人物-打破沉默者(The Silence Breakers),所謂「打破沉默者」是泛指一大群人,絕大部分是女性,包括首批公開指控好萊塢製片人哈維.溫斯坦(Harvey Weinstein)的人士,及使用「#MeToo」主題標籤自白曾遭性侵或述說相同遭遇者,他們揭露各行各業存在性騷擾和性侵害事件,鼓勵有相似經驗的被害人勇敢發聲,而如何鼓勵被害人勇於報案,我們必須了解在司法程序中提供被害人哪些保護。
今天邀請到的是臺北地檢署的蔡沛珊檢察官,將由蔡檢察官來說明,司法程序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的相關保護措施,我們歡迎蔡檢察官。
二、蔡沛珊:主持人、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今天很榮幸跟大家分享性侵害被害人在司法程序的保護相關議題。
在開始進入主題前,想請各位聽眾朋友猜猜看,性侵害案件的加害人,是陌生人比較多呢,還是熟識者比較多呢?
實際上,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統計資料顯示,自86年至105年度性侵害通報案件受暴人數累計達13萬1,134人,其中從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兩造關係,陌生人性侵比率從25.81%下降至4.36%,而熟識者性侵比率則從12.98%上升至75.65%。
而熟識者性侵害案件又以朋友關係(家人的朋友、同學、網友、普通朋友、鄰居)佔4成居多,親密關係(配偶、前配偶、未婚夫妻、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占3成3次之,再次之則為家屬關係、職場上司及同事。
Q1、是否請蔡檢察官跟我們分享一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有哪些規定呢?
A: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規定,醫療單位不得拒診或拒開驗傷診斷書
◦ 第11條規定,驗傷取證應經被害人同意
◦ 第12條規定,被害人的資料應予保密,必要時警察人員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 第13條則禁止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揭露被害人身分的資訊;違反者,依第13條之1規定,需移除及接受裁罰
◦ 第14條規定,性侵害事件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
◦ 第15條規定,被害人之親屬及社工得陪同出庭
◦ 第16條規定,被害人審判保護措施,隔離進行交互詰問
◦ 第18條規定,性侵害案件原則上不公開審理
◦ 第19條則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補助,以補償被害人。
Q2、性侵案被害人在偵查中相關保護措施
A:
◦ 由專股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
◦ 原則上會單獨傳喚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也會把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於傳票或通知書後,讓被害人了解。
◦ 訊問被害人以一次訊畢為原則,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但有必要,仍需要傳喚被害人釐清。
◦ 如果是兒童或心智障礙的被害人,必要時,會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訊(詢)問,但訊(詢)問之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
◦ 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將立即通知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 被害人身分予以保密不公開。
◦ 相關結案書類使用代號,避免被害人身分曝光。
◦ 將性侵害犯罪案件結案情形通知被害人時,通知書上不記載案由。
Q3、另外,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在去年7月1正式上路,性侵害被害人是否能聲請及運用呢?
A:當然可以!如同堯堯所說,法務部所屬地檢署已經在110年7月1日全國上路。
◦ 申請程序:
◦ 偵查階段、執行階段:至地方檢察署臨櫃聲請。
◦ 審判階段:至地方法院臨櫃聲請。
◦ 聲請人身分資格:被害人或被害家屬
◦ 受理案件種類:殺人、重傷害、強盜、擄人勒索、性侵害。
◦ 開啟被害人刑事訴訟權益告知:
◦ 平台以電子郵件通知案件進行情形。
◦ 聲請人亦可自行登入平台查詢聲請案件核准情形及歷程。
◦ 接獲平台主動通知
◦ 偵查程序:被告通緝到案、偵查結果、強制處分
◦ 審判程序:分案、羈押、當庭釋放、判決結果、強制處分
◦ 執行程序:受刑人入監、保外就醫、假釋徵詢
◦ 相關網址:https://pvcm.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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