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審法限制納稅人比較多,保護比較少!應實踐憲法第十六條作為規範的核心。稅捐機關核課用推計課稅和協力義務時,其存不存都有正義問題,「已證明」要求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課稅依據,並賦予納稅者辯駁機會
Автор: 法稅改革聯盟
Загружено: Дата премьеры: 11 нояб. 2024 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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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審法 限制納稅人比較多,保護比較少!應實踐憲法第十六條作為規範的核心。稅捐機關核課用推計課稅和協力義務時,其存不存都有正義問題,「#已證明」要求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課稅依據,並賦予 #納稅者 辯駁機會
一、規範體系問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作為特別法,與稅審法在規範體系上存在衝突。
●納保法包含了憲法第15條及其他基本權利規定,而稅審法主要在實踐憲法第16條的權力保護請求權。
●納保法除了基本權利規定外,還包含實體、程序和權利保護的規定,而稅審法在制定時應與納保法協調處理。
●稅審法作為行政訴訟法的特別法,其特殊核心事項是否已達到單獨立法的必要性需要進一步探討。
●稅審法立法範圍是否已完整涵蓋稅務審理事件的特殊性,例如 #強制律師 代理的規定是否必要,需要斟酌。
二、稅審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稅審法是否應比照其他特殊行政法的立法模式,例如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需要進一步討論。
●稅審法中與行政訴訟法已有規定的部分,例如職權調查,是否需要重複規定,需要考慮。
三、稅審法的立法必要性
●稅審法的立法是否已針對稅務審理事件的特殊性做出完整規範,例如環境公益的特殊性,需要進一步探討。
●稅審法中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對於經濟弱勢、無知以及權利保護不足者,可能違反憲法解釋224號,需要調整。
●稅審法中法官在當事人不到場的情況下進行處罰的規定(例如第13條),可能過度,需要修正。
四、對納稅者權利保護的不足
●稅審法整體上對納稅者權利的限制較多,保護較少,可能與納保法及憲法第16條的權力保護精神相衝突。
五、對納保法的影響
●立法院在審查稅審法時,應要求行政院說明納保法在稅審法制定後是否仍有規範不足或無需規範之處。
●立法院應要求司法院將納保法的相關條文列入稅審法草案說明,以形成立法必要性,並說明稅審法實施後對納保法的影響。
●應由行政院配合納保法,共同委託研究團隊,探討兩部法律如何在實體、程序、基本原則和權利保護方面協調,避免衝突,並確保兩部法律各自的立法目的得以實現。
六、其他問題
●法官在審查稅務案件時,主要應審查其合法性,而非妥當性,因此對於推計課稅、協力義務等問題,應要求稅務機關提供證據,並讓納稅者有機會進行辯駁。
●法官在審理稅務案件時,應避免過度介入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
●法官在處理稅務案件時,是否了解稅務的專業問題,也是一個需要關注的議題。
七、需要調整的條文
●稅審法第7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22條、第25條和第27條都需要進行調整。
中正大學財法系教授 #黃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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