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到陸軍司令部詢問情報投遞管道的查哨閒聊直播
Автор: 中華民國第三共和總統劉宇宸
Загружено: Прямой эфир состоялся 11 янв. 2023 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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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 137 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8 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9 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0 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1 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聯合國憲章》第23條:一、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于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各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
《聯合國憲章》第107條: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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