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發言支持《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Автор: 林振昇
Загружено: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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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昇議員於2026年6月18日出席立法會會議,發言支持《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以下是他的發言全文:
連續性合約的立法原意,是要求僱主向有穩定僱傭關係、以及經常提供一定比重服務的僱員,提供相關法定福利。可以說是對較長工時僱員,提供進一步的勞工保障。
不過,過去有少部分僱主為了“慳皮”,故意令較長工時的員工符合不到“連續性合約”規定,以逃避支付福利的責任。較為常見的手法就是,僱主頭3星期安排超長工時,但最後一星期就只是安排17小時,就是這個星期差一個小時,令員工符合不到“418”規定。對公司而言,由於這個調整工時安排不算十分複雜,涉及的額外行政成本亦不多。令僱主更容易這樣做,往往令到連續性合約規定,未能發揮好保障較長工時僱員的功能。
我樂見政府有回應勞聯及多個工會關注,在今次修例提出多一個計算工時的方法,能夠以4周總工時去計算,同時亦將工時門檻由72小時降至68小時。相信這些措施,都令僱主走工時漏洞會更困難。令更多較長工時僱員更容易享有全面的僱員權益。
如果將來有職位每月工時只有67小時,未能享有更多權益,對此我沒有特別意見,亦尊重勞工顧問委員會以4星期68小時計算的共識。畢竟,平均工時不算太長,未能獲得額外權益是可以理解的。我真正關注的是那些長工時員工,他們每月平均工時達百多小時,卻因僱主安排,未能符合連續性合約定義,從而無法享有應有權益。今次修例正是針對這種情況,堵塞部分漏洞。不過,修例能否完全堵塞所有漏洞仍存在疑問。舉例說,若僱員第一個月做200小時,第二個月做67小時,如此循環,平均每月工時雖高,但仍可能無法符合連續性合約定義。
因此,今次修例必須盡最大努力堵塞漏洞,同時平衡實際執行情況。為此,我在法案委員會上關注條例新增的2a(1)(b)(i)部分,僱員在該星期連同之前3星期合共須有68小時的規定。舉例來說,若一名僱員第一星期工作72小時,第二至四星期合共工作67小時,第五星期則沒有工作,則該星期及前3星期總共只有67小時。如此循環下,該僱員的連續性合約將無法延續,亦無法享有相關僱傭福利。
為何政府提供的計算方法未有同時考慮該星期的前後3星期,以堵塞相關漏洞。政府回覆指,若同時計算對上及對下3星期的工時,會出現多種組合,有些能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有些則不能,操作上較為困難。對此,我表示理解。不過,如條例草案獲通過,我期望政府積極檢視政策實施情況,留意僱主會否利用僅計算對上3星期的漏洞。如有問題,政府應研究修改條文,例如將規定改為僱員在緊接該星期前或後的3個星期內,或以其他更完善的方式堵塞漏洞,讓更多較長工時僱員獲得應有的法定福利保障。
對於部份僱主提出成本增加的說法,我相信當初僱傭條例設有連續性合約定義的目的,就是希望工時較長的員工能享有更多權益。部分僱主聘請員工每個月工時都達到百多小時,但利用法例漏洞規避支付福利,實際上早已享有不合理的「著數」。今次修例,只是讓長工時僱員獲得應有的福利,這並不應視為成本增加。
此外,我亦關注,若僱員過往每4星期工時接近100小時,只因第四星期僅有17小時,未能符合連續性合約定義,修例後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但若僱主因此削減工時,令僱員4星期工時不足68小時,僱員或會無奈接受,但這屬單方面更改合約、搬龍門,勞工處應依法積極跟進。
主席,過往連續性合約定義由「418」即4星期共72小時,現在調整至4個星期共68小時,令更多僱員享有僱員福利,有助吸引婦女、長者就業,尤其配合政府推動銀髮就業。而現時單親家長每月工時滿72小時可領全額在職家庭津貼,76小時可申領半額再就業津貼,這些標準都是參考「418」規定的。我建議日後福利申請門檻可劃一為每月68小時,以符合修例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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