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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職災自己看法條,但對於場所的部分覺得很疑惑,有勞動場所、工作場所及作業
Автор: 理賠壞班長
Загружено: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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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回答這個問題,先來解釋清楚,關於勞動場所是最大、再來是工作場所,最小作業場所沒有錯。法條規定必須要工作場所發生職災才算數的話,你在勞動場所發生這可以直接不理賠,當然不接受後續的爭取權益還是可以進行。來解釋清楚有關於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五條的勞動場所這邊指的都是大範圍的上下班、臨時出勤、訓練、檢定、競賽、活動、職災就醫像這些都是雇主無法在每一階段都有辦法進行實質上的指揮監督,所以放寬為勞動場所。另外審查準則工作場所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用餐、集合、作業器具有關、領工資。設施設備缺陷,公出差,用餐地點限制,這些小範圍雇主看得到,控制的到相關細節都被掌握著,所以必須是小範圍發生的職災勞保局才認。勞動場所就好比你到了台積電,門口進去那就是勞動場所。又到了裝備課你進入裝配課的部門就是工作場所。到了裝配課你在第十五裝配線區上作業,那就是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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